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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、任务和职责权限

时间:2015-05-20   来源:   访问量:-

 

《监狱法》规定: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、执行刑罚、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,忠于职守,秉公执法,严守纪律,清正廉洁。



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:


(一)索要、收受、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;


(二)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;


(三)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罪犯;


(四)侮辱罪犯的人格;


(五)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;


(六)为谋取私利,利用罪犯提供劳务;


(七)违反规定,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;


(八)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;


(九)其他违法行为。


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的,应当予以行政处分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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