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会见
办理会见
办理会见
服刑人员自入监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办理会见,每个月可会见1次,每次不超过3人,会见时间为30分钟;会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(双休日、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会见)上午:08:30--10:30,下午14:00--16:00。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别安排会见日办理会见,非对应会见日不安排会见。
会见要求
(一)会见人员:亲属、监护人,会见对象不单指直系亲属,也包括普通亲属。
(二)会见所需资料(符合其中一项即可):
1.凭户口簿,要求双方须在同一户口或有迁出记录亦可(属夫妻的,须提供结婚证、身份证);
2.夫妻关系的,可凭结婚证和身份证;
3.属事实婚姻,但育有小孩的,可凭身份证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;
4.亲属可凭军队政工部门、公安机关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;
5.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服刑人员与亲属关系的,视为关系证明,以及身份证;
6.村委会、居委会、司法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。村委会、居委会、司法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符合以下要求:
1)写明双方姓名、身份证号;2)写明双方具体关系;3)由罪犯户籍地的村委会、居委会、司法所开具的证明;4)非户籍地的村委、居委、司法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,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方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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